2017年5月,刘某某注册成立太原某艺术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弓某某担任总经理,岳某某担任财务主管,董某某担任销售主管。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几人采取雇用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以赠送小礼品等为由,引诱中老年被害人前往该公司咨询、了解邮票、钱币、字画等藏品。其间,刘某某低价购入藏品,由其本人及董某某、弓某某参与定价,董某某、弓某某等人通过夸大藏品的收藏价值、承诺藏品返利、藏品增值后高价回收并可以上拍卖会,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共计骗取27名被害人89万余元。
2018年6月,该公司在未取得拍卖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召开虚假拍卖会。其间,他们指使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引诱中老年被害人携带藏品前往该公司评估上拍卖会,被告人肆意对藏品估价、伪造拍卖现场、编造合同资料、雇用“充场”人员假扮竞拍人营造拍卖假象。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共举行5场虚假的拍卖会,骗取19名被害人“拍卖受理费”44万余元。此外,弓某某还多次私自向被害人谎称“买主私下成交”,以交纳“交易税金”为由,骗取7名被害人20万余元。
2021年3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均构成诈骗罪。经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手段、作案次数、损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方面,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0万元至1万元不等,后被告人刘某某等提出上诉。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维持原判,对在二审期间退赔被害人损失40万余元并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