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19日公布。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其中,省政府设立“山西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慈善组织的发展。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应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组织兴办的非营利性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省政府设立“山西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慈善事业相关表彰奖励的个人,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民政部门或者慈善组织优先给予救助。 来源:山西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