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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 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排污须持证 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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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1 10: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西



2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明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为使全省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履行好各项责任和义务,该厅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提示。  
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关于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 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0351—6371158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0351—3089963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1—2366009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0352—7982058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0349—2150394  
朔州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49—8852667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0350—3122692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0—3093328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0358—8229301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8—8487510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0353—2032215  
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3—2291080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0354—3029550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0355—2024217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5—2035015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0356—2031770  
晋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6—2218286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0357—2223125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7—210508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0359—2628228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0359—2059230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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