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太原下发《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这则细则意味着太原将加强楼市预售资金管理,充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新政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出台的文件是为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例如个别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烂尾,业主权益受损。为了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实施细则充分结合了太原的实际情况,对预售资金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资金便存在这个专用账户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预售人取得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为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40%。预售人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例如,按照主体工程结构达到地上“正负零”、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主体工程封顶、基本建成、项目竣工、综合竣工验收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6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对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以及因房地产市场下行、疫情影响等原因造成监管项目销售困难,确需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可增加2—3个控制节点,但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比例不得突破规定。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是太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此次将充分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受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及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诚信情况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山西银保监局负责对太原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该细则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薛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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