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借款人在还贷款期间可办理担保方式变更,自11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有部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或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提出变更担保方式的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群众诉求,对变更担保进行了一定时间的试点,目前已掌握了一定的办理经验。同时,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也有办理依据。为了全面落实住建部相关要求,我市出台此次便民惠民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太原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所有权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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