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25条,明确了相关机构部门在政务数据管理应用中的职责,以及数据共享开放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政务服务便民化要求,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权利保护的内容。这将促进我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宏观决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省级政务云平台
《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基础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行和标准制定等工作,建立政务信息效能考核评估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集中统一、技术兼容、安全高效的省级政务云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政务云平台,并与省级政务云平台对接联通,形成省市两级架构、分域管理、互联互通的全省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政务数据应当汇聚、存储在政务云平台。
咨询、申请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效能。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咨询、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收费、证照制作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应当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并依托其支撑能力,实现系统间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办理。
整合全省政务数据
《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全省政务数据,形成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信息资源目录。
多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共建的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不得采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职责;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形式无条件开放
《办法》提出,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免费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形式无条件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政务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同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部门发生变更的,按照业务归属原则,证照的历史数据归集到现业务所属部门;因部门变更导致证照的历史数据无法加盖原部门电子印章的,加盖现证照归属部门的电子印章。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根据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进行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授权情况应当报送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加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办法》规定,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应当确保政务云数据安全。
同时,政务信息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因采集对象拒绝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而拒绝履行有关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政务数据的;以获取的政务信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职责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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