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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 改装、违行、不戴头盔等将被严管 太原交警拿出6个“金箍”规范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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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9 12: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西
骑电动自行车出门的市民注意,太原交警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严管啦!8月18日,太原市交警支队向社会通报,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依法依规驾乘,安全文明出行。
  太原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6月30日,太原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1058696辆,增长率为29.5%。据统计,太原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全国36个城市排名中,居第12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太原市交警部门长期管理的重点车种。目前,太原市电动自行车加装棚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仍较为突出,严重影响道路的有序畅通,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亟待进一步规范其通行秩序。
  6项内容要加强管理,分别为: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及有碍行驶安全的其它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艳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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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项严管措施看这里
  太原市交警支队介绍: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这些交通安全管理内容,全部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相关负责人也对法律依据一一进行了解读。
  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登记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2.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及有碍行驶安全的其它装置。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3.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城市快速路行驶;(三)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十一)逆向行驶;(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4.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5.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艳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一)佩戴安全头盔;(三)其他安全措施”。
  6.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优优简简,百怨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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