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地一家中国农业银行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及U盾。之后,明知该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以360元的价格将该套银行卡,包括绑定的U盾和手机卡卖给了上线收卡人。这名上线身份无法核实。2019年7月12日10时1分至2019年7月12日15时4分期间,被告人唐某出售的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电信诈骗嫌疑账户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19次转入65.5万元后,又通过唐某个人账户转至下级账户,后无法查询该钱款的去向。
2019年7月15日左右至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唐某在微信群发布收卡信息,在一个月内收购他人信用卡28张,并转卖给其上线,从中获利共计5000元左右。
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28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犯罪所得5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